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
原 告 謝昭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參拾壹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參仟壹佰陸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人民幣2,000,000元×新臺幣(下同)4.655元(起訴日即106年9
月12日人民幣賣出匯率)=9,3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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