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12142號
TPEV,106,北簡,12142,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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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14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被   告 陳英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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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