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九二號
原 告 晶彩整合行銷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耿暉
被 告 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力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及被韐甲○○住所地係彰化縣,而本件 侵權行為地亦在彰化縣,在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張國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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