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980號
TCDV,93,補,980,200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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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千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肆萬叁仟肆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壹佰玖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許文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B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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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宗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