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東海大學
法定代理人 程海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六年簡上字第一九三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二
審上訴費用新台幣(下同)四千六百五十三元,第二審郵費一百一十二元,共計
四千七百六十五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