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新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關 係尚在清算中,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九六號),核與前開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起展期至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止完 結清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宗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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