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58號
TCDV,93,建,58,200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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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五八號
  原   告 鴻昇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
  被   告 祥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富即王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叁萬零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拾壹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其承攬由被告發包之「高鐵新竹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第二之 三標及第三之一標」測量工程,約定由原告施作①外業施工測量(二人一組)每 天新台幣(下同)九千元;②道路側溝、匯流井、進水井、箱涵等排水系統位置 及高程資料整理每公頃八千一百元;③道路側溝、匯流井、進水井、箱涵等排水 系統位置及高程資料整理每公尺三十三元;④整地面高程地形測繪及面積計算每 公頃六千一百九十元;⑤道路原地面橫斷面圖及道路設計橫斷面圖繪製(含排水 系統之側溝橫斷面)以及挖填土方之數量計算每斷面\張七百一十四元;⑥道路 原地面橫斷面圖及道路設計橫斷面圖繪製(含排水系統之側溝橫斷面、箱涵橫斷 面及污水管橫斷面等)以及挖填土方之數量計算每斷面\張一千零九十五元;⑦ 灌溉渠道原地面橫斷面圖及渠道橫斷面圖繪製以及挖填土方之數量計算每斷面\ 張五百二十三元;⑧污水管線(計十四條)平縱斷面施工圖面繪製平均每條四千 元;⑨箱涵匯水井施工圖面繪製每張一千四百二十八元;⑩灌溉渠道施工圖面繪 製每張一千四百二十八元;⑪污水管線及人孔平面配置圖每天五千五百元;⑫道 路擋土牆斷面圖每張一千四百二十八元;⑬機械清理孔施工圖面繪製每張一千四 百二十八元等,被告應於每期估驗後按實作數量支付工程款。未料被告依約給付 原告第一次至第七次之估驗款後,尚積欠第八次(第二之三標部分:二十六萬九 千五百二十二元;第三之一標部分:五萬七千四百二十八元)、第九次(第二之 三標部分:四十萬六千一百八十七元;第三之一標部分:十九萬七千零三十八元 )之估驗款,合計九十三萬零一百七十五元,為此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九十三萬零一百七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驗單影本四張為證,其上有訴外人許敏哲簽認之 「數量無誤,准予計價」記載可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受本院相當時 期之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原告之主張堪 信為真實。被告既未依約給付原告第八、九次之估驗工程款,合計九十三萬零一 百七十五元,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 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王邁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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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昇測量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