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二○○二)平民初字第0七一號民事判決書之
確定證明書。
二、前開判決書之確定證明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林三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廖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