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1260號
原 告 文發計程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蘭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被 告 董俊毅
呂民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肆拾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並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與繕本到院,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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