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簡字第11183號
原 告 崔筱笎
被 告 王羿涓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
度審附民字第204號),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原係社群網站「臉書」之網友關 係,卻因細故發生不睦,被告竟自民國105年7月30日下午2 時49分許起至同年8月1日某時止,在桃園市○○區○○路00 號12樓之2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登入「臉書」,以「 王涓涓」、「王靜靜」等暱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均能共見共 聞之「臉書」公開群組「西馬吹水站」之網路留言區,留言 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指摘暱稱「Hsiao Yuan Tsui」、 「崔進財」之原告,足生損害於原告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北院地檢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偵字第21747號(下稱系爭偵查案件)對被告提起 公訴,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269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 系爭刑事判決)判定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 而被告之上開故意不法侵害行為,導致原告之名譽受損,精 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自應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不爭執,惟被 告患有重度憂鬱症,所為是因為受到網友及原告等人嘲笑或 批評,一時情緒激動出言反擊,非蓄意辱罵原告,又原告請 求之精神慰撫金金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 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誹謗原告,致其 名譽受有損害,精神上因而受有相當之痛苦,且被告上開 故意不法侵害行為,業經北院地檢署檢察官以系爭偵查案 件對被告提起公訴,經系爭刑事判決判定被告犯散布文字 誹謗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確定等情,此有系爭判決書在卷可稽,且經本院職權調 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27頁),均堪信為真實,是原告依據上開規定請求 被告賠償其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又民法第19 5條第1項固規定得就非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賠償相當金額, 惟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之程度,及雙方之身份、地 位、資力等情定之(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 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而本院審酌兩造係網友 關係,原告係高中畢業,從事網路事業,105年無所得, 名下財產有田賦1筆、土地2筆計59萬5,145元;被告係大 學畢業,現為單親扶養兩個小孩,105年給付總額為1,324 元,名下財產有汽車3輛但財產現值為0元等情,此有本院 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併參以被告侵害原告之行為 態樣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況,是本院認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 應准許。
(二)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 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 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及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又原告雖主張以106 年2月20日起算利息,然斯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尚 未送達被告,故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原告 翌日起,被告始負遲延責任,且本件並無約定利率,依上 開規定則以週年利率5%計算。從而,原告於請求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6年4月22日(見本院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204號卷第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屬有據,逾此範圍,應 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4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目前亦 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本無確定訴訟費用額必要。惟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 以 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確定其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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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刊登內容 │卷證索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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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老擊敗~喜歡挑撥離間是老查某的特色嗎? │北院地檢署105年度 │
│ │(「崔進財」係崔筱筅陳稱其曾使用之臉書代│偵字第21747號第43 │
│ │號) │頁(以下均同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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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很喜歡在背後說污衊別人是嗎?…妳還真的│第44頁 │
│ │賤到徹底。…老擊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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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老擊敗。…沒種。你不要人老珠黃老皮皺,想│第45頁 │
│ │紅就一副裝正義的擊敗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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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崔進財老八婆,怎樣?見不得別人好嗎?…│第49頁 │
│ │妳手殘嗎?…你總是喜歡躲在背後說挑撥順便│ │
│ │嘴賤,…老三八,你存什麼心啊,…臉皺掉的│ │
│ │會是妳,…老皮就老皮做個醫美也要發群組考│ │
│ │背妳的臉好脹好痛,… │ │
│ │#老擊敗我王羿涓開帖等妳 │ │
│ │(#符號後文字係臉書主題標籤,附有超連結之│ │
│ │關鍵字,非屬張貼之文字?容,惟有強化或凸 │ │
│ │顯貼文者意圖之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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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嘖嘖嘖?妳這個心機老女人,…妳不要臉去別 │第50頁 │
│ │人牆偷照片,…看看妳這老皮女人多惡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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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老八婆,…不要只敢在別人背後說賤別人, │第5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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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有個老擊敗很喜歡去私訊別人,說賤妳以後在│第53頁 │
│ │用檢舉的方式她才會開心。也只能說她卑鄙而│ │
│ │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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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老擊敗。老擊敗。老擊敗。…妳繼續偷看我,│第54頁 │
│ │我就等妳這個老擊敗出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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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老擊敗妳繼續檢舉我,…我沒妳卑鄙小人!…│第55頁 │
│ │老擊敗!老擊敗!老擊敗!…這麼骯髒鬼用卑│ │
│ │鄙小人的手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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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老搫敗妳繼續,…妳這個老擊敗,…拍個照旁│第56頁 │
│ │邊還要擺個幾千塊,神經病!…愛挑撥就是老│ │
│ │擊敗的調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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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崔進財歐八婆妳說的…妳的男人呢?不是幫派│第57頁 │
│ │大哥?怎麼見不得光?我真不明白妳這樣攻擊│ │
│ │我對妳是有甚麼快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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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洪寧出來吧既然老擊敗都提妳了!…老擊敗妳│第58頁 │
│ │繼續,我最喜歡辯論了!怪了妳這個老擊敗,│ │
│ │一直跟一個莫名其妙人解釋?然道妳也需要告│ │
│ │白?…然後,老擊敗妳是要證明什麼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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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老擊敗。我就是要堵死你的擊敗嘴! │第5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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