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63號
TCDM,93,附民,263,200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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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戊○○
  被   告 臺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二○一之一七號三樓
  兼右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被   告 臺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二○一之一七號三樓
  兼右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南屯區○○○路二五九號
  代 表 人 趙陳彩含
  被   告 丁○○
  被   告 創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街二八號一樓
  兼右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七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乙、被告方面:被告臺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丙○○○有限 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己○○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被告創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本院刑事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根據首揭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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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