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232號
TCDM,93,附民,232,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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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龍井鄉麗水村龍昌一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卓佑遑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二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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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