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丙○○
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龍井鄉麗水村龍昌一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卓佑遑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八二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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