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852號
TCDM,93,訴,852,2004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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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三○○號),及
移請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八號、第四九八六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壬○○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 定,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緣其係址設 臺中市○○路二三七號四樓之「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第 一大人力公司」)之業務員,負責仲介客戶向設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八 十三號六至十樓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之 業務。其明知附表所示申請客戶之受監護人之病症,均不符合勞委會公告之標準 ,而均無法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竟與「第一大人力公司」經理戊○○(檢察官 另案偵辦中)、業務員何岡玲(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判處有期 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 七月至同年十一月間,於壬○○承辦附表所示客戶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案件時, 為取得核准申請所需之受監護人醫院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資料,竟不思正途 ,未帶領受監護人至醫院看診,而由何岡玲依戊○○之指示,向非法偽造文書集 團取得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後,再轉交給壬○○辦理送 件,持以向勞委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各該醫院、 院長、科主任、醫師之信譽、權益及勞委會准駁家庭外籍監護工申請事件之正確 性。嗣經勞委會向各該醫院函詢診斷證明書之真偽後,始查悉上情。二、案經勞委會告發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請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何岡玲於本院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偽造文書案偵審中所供(本院業調閱該案全卷),及證人 即附表所示申請客戶謝忠晃等人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表所示各件 申請案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勞委會移送函文資料、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各 醫院及醫師名義出具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及本院九 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八號判決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被告與戊○○、何岡玲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 先後四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犯行(其中附表編號



一之犯行為本院職權發現部分,附表編號二、四之犯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移請併案審理部分),然因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附表編號三所示 犯行部分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自應併予 審理。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為圖仲介獲利,其多次以偽造 之診斷證明文件代辦申請外籍監護工,所為損害各該醫院信譽及外籍監護工勞動 市場秩序,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態度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 文,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 表等,雖係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惟上開文書既已送交勞委會收存 ,已非被告所有之物,亦非違禁物,自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 建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
│編號│申請客戶│受監護人│ 行使之偽造診斷證明書 │
│ │申請時間│ │ 及巴氏量表內容 │
├──┼────┼────┼──────────────────────┤
│一 │謝江河 │寅○○ │一、偽造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出具│
│ │ │ │ 寅○○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應診,記載謝│
│ │ │ │ 陳筆罹患糖尿病併發兩膝關節炎、腎功能不佳│
│ │ │ │ 、高血壓等病,患者糖尿病嚴重造成兩膝關節│
│ │ │ │ 慢性關節炎、腎功能不佳、高血壓過高,目前│




│ │ │ │ 生活起居需仰賴他人照顧,建議長期門診復健│
│ │ │ │ 治療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 ├────┤ │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其上並偽造院長林正│
│ │九十一年│ │ 介診斷書用章印文一枚、醫師子○○醫療用章│
│ │七月十七│ │ 印文十一枚及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
│ │日 │ │ 醫院印文一枚(見本院卷第七八頁) │
│ │ │ │二、另偽造醫師子○○出具之巴氏量表一份,其上│
│ │ │ │ 並偽造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印│
│ │ │ │ 文一枚、醫師子○○醫療用章印文十三枚(同│
│ │ │ │ 前卷第七九、八○頁) │
├──┼────┼────┼──────────────────────┤
│二 │謝忠晃 │丑○○ │一、偽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出具丑○○於九│
│ │ │ │ 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應診,記載丑○○罹患糖│
│ │ │ │ 尿病併發慢性關節炎、大腸癌、高血壓等病,│
│ │ │ │ 患者因上述疾病,目前行動不便,無法自行料│
│ │ │ │ 理生活起居,須專人二十四小時照顧,須長期│
│ │ │ │ 門診追蹤治療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
│ │ │ │ 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其上並偽造│
│ │ │ │ 院長癸○○負責醫師診斷書專用章印文一枚、│
│ ├────┤ │ 醫師丙○○醫療專用章印文一枚、醫師丙○○│
│ │九十一年│ │ 醫療用章等印文合計十枚、彰基院校對章一枚│
│ │八月三十│ │ 及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印文一枚(見臺灣│
│ │日 │ │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三二│
│ │ │ │ 九號卷第十頁) │
│ │ │ │二、另偽造醫師丙○○出具之巴氏量表一份,其上│
│ │ │ │ 並偽造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印文一枚、醫│
│ │ │ │ 師丙○○醫療用章十三枚(同前卷第十一、十│
│ │ │ │ 二頁) │
├──┼────┼────┼──────────────────────┤
│三 │謝岳錞 │卯○○ │一、偽造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出具│
│ │ │ │ 卯○○於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應診,記載卯○○│
│ │ │ │ 罹患慢性腎功能不全、糖尿病併發兩膝關節炎│
│ │ │ │ 、高血壓等病,患者因上述疾病,目前行動不│
│ │ │ │ 便,無法自行料理生活起居,須長期門診治療│
│ │ │ │ 等不實內容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
│ │ │ │ 專用診斷證明書」,其上並偽造院長丁○○診│
│├────┤ │ 斷書用章印文一枚、醫師子○○醫療用章印文│
│ │九十一年│ │ 十枚及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印│
│ │九月二十│ │ 文一枚(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
│ │日 │ │ 度他字第七五○號卷第十一頁) │




│ │ │ │二、另偽造醫師子○○出具之巴氏量表一份,其上│
│ │ │ │ 並偽造財團法人私立甲○○○學院附設醫院印│
│ │ │ │ 文一枚、醫師子○○醫療用章印文十三枚(同│
│ │ │ │ 前卷第十二、十三頁) │
├──┼────┼────┼──────────────────────┤
│四 │張春暖 │辛○○ │一、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出具辛○○於九十│
│ │ │ │ 一年十月十四日應診,記載辛○○罹患兩膝退│
│ │ │ │ 化性關節炎、高血壓、阻塞性肺炎等病,病人│
│ │ │ │ 目前躺臥在床,無法自行料理生活起居,須仰│
│ │ │ │ 賴他人照顧,需長期門診治療等不實內容之「│
│ │ │ │ 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 │ │ │ 」,其上並偽造院長庚○○印文一枚、科主任│
│ ├────┤ │ 己○○s24印文一枚、醫師乙○○s61印文十枚│
│ │九十一年│ │ 及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一枚(見臺灣臺│
│ │十一月四│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五四│
│ │日 │ │ 號卷第九頁) │
│ │ │ │二、另偽造醫師乙○○出具之巴氏量表一份,其上│
│ │ │ │ 並偽造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印文一枚、醫師│
│ │ │ │ 乙○○s61印文十四枚(同前卷第第十、十一 │
│ │ │ │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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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大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