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202號
TCDM,93,訴,202,200409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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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洪崇欽律師
  被   告 G○○
  選任辯護人 蔡苑宜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三八號
),及移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黃○○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辛○○共同常業詐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G○○無罪。
事 實
一、陳永豐與宇○○係兄妹,辛○○與宇○○以往曾同在「金錢豹」酒店上班,因而 熟識。陳永豐、F○○、巳○○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胖」、「阿達」、 「志明」等之成年男子,自九十二年一月間起,共組刮刮樂詐騙集團。渠等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常業詐欺、偽造私文書、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 財物之概括犯意聯絡:由陳永豐、「小胖」、「志明」等人在大陸地區設立電話 詐騙據點,往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聯繫各項詐騙事宜。宇○○負責記帳、購買 郵票及信封等,並於收取F○○等人交付之贓款後,依陳永豐指示匯至指定帳戶 。F○○負責僱用、指揮臺灣地區之海報組、提款組人員,自九十二年四月間起 ,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冒名「K○○」之人(綽號「阿魯」,真實姓名待 查),及自九十二年九月間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L○○、李春佑等人, 在外租用房屋存放並寄發詐騙資料,並向巳○○、I○○等人收取贓款後交付予 宇○○。巳○○負責提領贓款及寄發人頭支票予受騙者,並以其女友G○○先前 出面承租之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作為存放詐騙資料、人頭帳戶、提 款卡等物之處所,並自九十二年七月間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I○○、 及自九十二年九月初起,僱用知情而具有犯意聯絡之黃○○負責提領贓款(以上 陳永豐、李春佑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宇○○、巳○○、I○○、F○○、L ○○五人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判決在案)。該詐騙集團原由F○○ 負責向I○○等人收取贓款,因F○○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間, 警覺遭員警跟監,乃另由知情之辛○○向I○○、巳○○收取贓款後交付予宇○ ○(集團內尚有自稱「劉先生」、「林先生」及綽號「阿陸」、「董仔」、「水 蜜桃」、「達哥」等多人,因未落網,真實姓名年籍及工作內容不詳)。二、陳永豐等人先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吳明旺、郭忠其、李杉銘謝燕玲陳正興、 郭婉靜、江儀珍、洪秀慧莊璟鵬鐘鳳儀吳芃宜林家嘉周正賢、陳進發 、曹輝升、李振平等人頭之郵局或銀行帳戶,以供受騙者匯入款項之用,並藉以



逃避追查,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另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瑞盟國際實業有 限公司、政新國際有限公司昆威實業有限公司詠昌企業有限公司、永都企業 有限公司、承登企業有限公司吳建甫周輝堂曾明輝等人頭帳戶之支票,以 供寄發人頭支票予受騙者。復以「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光釆」、「兆威科技」、「亞太尖端科技」、「隆台生化科技」、 「鉅享科技」、「英皇科技」、「香港馬友基金會彩券局」、「香港賽馬協會彩 券局聯合委員會」及「澳門博彩香港彩券管理局」:::等公司或單位名義,並 由「小胖」、F○○、L○○、冒名「K○○」之人等人偽刻「香港賽馬協會彩 券局聯合委員會」、「江舜正」、「鄭永榮」、「張有利」、「安理律師事務所 」、「李國康」、「英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世榮」、「富盈會計師事務所」、「利民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德律師」、 「郭文達律師」:::等印章,偽造抽獎活動函文、刮刮樂抽獎廣告單(每張均 得刮中獎金或獎品)、簡介手冊、登記費用收訖憑證等不實文件,連續行使寄發 予不特定人,或利用電話向不特定人佯裝問卷調查,嗣再以「安理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國康」名義寄發律師函(領獎通知),致不特定刮獎人或被訪問人,誤 認自己確已中獎,足以生損害於前開公司、協會、單位及刮獎人或被訪問人。其 詐騙過程如下:該詐騙集團成員先向誤認中獎之受騙者訛稱須預繳保證金以作為 領獎後不履行繳稅義務時之訴訟費用云云,使受騙者陷於錯誤,依言匯款入指定 之人頭帳戶後,再向其訛稱獎金係由香港「馬友基金會」提供,須繳交會費成為 臨時會員始得受領獎金云云,俟受騙者再依指示匯款後,復詐稱臨時會員會費係 以港幣非新臺幣計算云云,要求受騙者補匯差價,並寄交費用收訖憑證、入會契 約書、定期存款單、簽約證明書等,嗣再以繳交會費成為正式會員獲取更高權益 等名目,指示受騙者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受騙者匯款後,該詐騙集團為取信受騙 者,即寄交匯款收據、臨時登記費用收訖憑證及明知無法兌現之人頭帳戶支票等 予受騙者,使之誤信愈深而續行匯款,以此方式向天○○等不特定人詐騙,並以 之為常業。先後詐使天○○、寅○○、宙○○、午○○、甲○○、酉○○、丑○ ○、乙○○、戌○○、丁○、D○○、N○○、E○○、申○○、子○○、B○ ○、O○○、H○○、亥○○○、A○○、丙○○、未○○、地○○、P○○、 壬○○、卯○○、C○○、癸○○、J○○、戊○○、M○○、庚○○等人(上 開三十二人已到庭或具狀指述受騙情形),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其 指定之帳戶,總計詐騙天○○等三十二人之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二千五百七 十六萬一千八百零五元(不包括尚未指述受騙情節者)。另開立無法兌現如附表 二所示之人頭帳戶支票,計退票三千九百八十一張,退票金額共計十四億九千三 百二十萬九千九百零二元,均遭退票。該詐騙集團詐得款項後,即由陳永豐或小 胖等人以電話聯絡巳○○指示I○○、陳佩夙等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贓款,I○ ○、陳佩夙領款後,從中扣除約定報酬(每十萬元可得五百至一千元),再直接 交予F○○或經巳○○轉交F○○。F○○前往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 一收取贓款後,再將款項交予宇○○,I○○、巳○○等人亦曾將贓款交由辛○ ○轉交宇○○,宇○○於收取贓款後,再依陳永豐指示匯款至指定之人頭帳戶, 渠等即以此方式隱匿自己常業詐欺所得財物。




三、嗣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經警至前開地點執行同步搜索,在臺中縣太平市○ ○街十三號六樓,查獲F○○;在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查獲巳○ ○、I○○、G○○黃○○;另至臺中市○村路○段三十六號三樓之八黃○○ 住處搜索;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七六號七樓,查獲宇○○、陳柔珍(陳柔 珍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二九九號五樓,查 獲L○○、李春榮(李春榮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高雄市三民區○○○路 四一七號十八樓之八,查獲冒名「K○○」之人及辰○○(辰○○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並在上開查獲各址,分別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物品。嗣又在臺 中縣太平市○○街三二六、三三○號,查獲辛○○。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甲、被告黃○○辛○○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黃○○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被告辛○○則坦承曾向I○○收取款項 ,惟矢口否認涉案,辯稱:我以前的同事「妞妞」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之前 幾日打電話邀我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晚上七時至崇德路的歐集茶坊喝茶,九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當天晚上六時許,「妞妞」又打電話給我,說她朋友欠她會 錢,託我順便到東興路的永豐棧酒店路口幫她向朋友拿會錢,她朋友是男的,長 得高高瘦瘦。我當時已經到永豐棧正門之路口,就跟她說我已經到了,她說要我 等一下,她會與她朋友聯絡,她朋友會拿過來給我,接著就掛斷電話,我等了十 幾分鐘,一個男子過來,他就拿一個用行動電話的紙盒包著的東西給我,要我拿 給妞妞。他還有一個朋友陪他一起來。我拿到東西後,我開車去歐集茶坊與妞妞 喝茶,把東西交給妞妞,中途我並沒有打開盒子云云。惟查:(一)被告辛○○與被告宇○○均曾在「金錢豹」酒店上班一節,業據被告辛○○、 宇○○在庭自承無誤。而被告辛○○並曾將戶籍遷至臺中市○○路○段七六號 七樓宇○○戶籍地,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二)本件原由F○○負責收取贓款,因F○○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 間發現遭員警跟監,該詐騙集團乃另行委由綽號「小丸子」者約定時、地前往 收取贓款,員警依通信監察所得於同月二十五日下午前往蒐證,見被告辛○○ 開車牌號碼9C─1095號車前來向被告I○○收款,該次被告巳○○亦陪 同在被告I○○之旁等情,業為證人即承辦員警張文源於偵查中指證甚詳(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三八號卷二第二二至二三頁),被告I○○並於審判中 結證稱:曾將錢交給一名女子二次,在永豐棧酒店以及該飯店附近,金額各約 二、三十萬元,是「富哥」要我將領得的錢交給該女子的:::富哥有告訴我 車牌,我是認車牌給錢的等語,被告巳○○亦供稱:我住在永豐棧附近,富哥 叫我過去的等語(均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審判筆錄)。(三)依卷附通信監察內容(譯文表附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三八號卷六第一○ 三頁以下)顯示,該詐騙集團綽號「水蜜桃」者,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打 電話予綽號「富哥」者略稱:收貨的那個出問題了,現在要換一個女生等語, 續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告知接貨者改為「小丸子」,電話00000000



00,今天要交四九點五等語,「富哥」及「志明」者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下午四時四十九分對話內容略稱:收貨的人已經換新的了,要多教她一點, 差不多六、七點的時候會和「小丸子」聯絡交錢等語。至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四 分,「富哥」即打電話予綽號「小丸子」,指示「小丸子」至永豐棧酒店前面 路口交錢,並一再以電話連繫確認彼此位置及座車等語。至同年十月七日,綽 號「志明」又與綽號「小丸子」對話,要求「小丸子」以「楊淑真」、「劉奇 珍」名義匯款等語,並有監聽錄音帶(已入本院贓物庫,九十三年度院保字第 六八八號)可憑。經本院將上開兩部分之監聽錄音帶均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作聲 紋比對結果,十月七日之錄音帶與被告辛○○聲音相似度約百分之四十,固無 法研判是否被告辛○○聲音,惟九月二十五日(即在永豐棧酒店前面路口交錢 部分),與被告辛○○聲音相同,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調科參字 第○九三○○三○七八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故於九十二年九月二 十五日下午六時三十四分,與被告辛○○通話,要求辛○○至永豐棧酒店者, 係該集團男性綽號「富哥」,而非女性「妞妞」,堪以確定,內容亦與被告辛 ○○所稱收會錢云云不同;且依綽號「水蜜桃」、「富哥」、「志明」等人之 對話內容顯示,收錢者更換為辛○○(渠等稱呼其為「小丸子」),乃集團成 員預先規劃之事,決非如被告辛○○所辯之不知情。故被告辛○○所辯,顯係 卸責之語,不足採信。
(四)此外,本件業經被害人天○○、寅○○、宙○○、午○○、甲○○、酉○○、 丑○○、乙○○、戌○○、丁○、D○○、N○○、E○○(黃品筑之父)、 申○○、子○○(邱李耀琴之子)、B○○、O○○、H○○、亥○○○、A ○○、丙○○、未○○、地○○、P○○、壬○○、卯○○、C○○、癸○○ 、J○○、戊○○、M○○、庚○○等人於警、偵訊中指述或提出遭詐騙之資 料附卷足憑,且有扣案如附表三、四之物及監聽譯文足資佐證,事證明確,被 告黃○○辛○○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同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 渠二人與另案起訴之陳永豐、李春佑、本院業已判決之宇○○、巳○○、I○○ 、F○○、L○○等人、尚未審結之冒名「K○○」之人,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小胖」、「阿達」、「志明」、「劉先生」、「林先生」、「阿陸」、「董 仔」、「水蜜桃」、「達哥」等多人之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渠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洗錢防制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刑法第 三百四十條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惟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八 六六號判例意旨被告等人連續犯罪之際,遇法律有變更,其一部涉及舊法,一部 涉及新法,即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刑法處斷,毋庸 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渠等偽造「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江舜正 」、「鄭永榮」、「張有利」、「安理律師事務所」、「李國康」、「英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世榮」、「富盈會計師事務



所」、「利民會計師事務所」、「李建德律師」、「郭文達律師」:::等印章 、印文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 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黃○○辛○○二人所犯常業詐欺罪、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常業 詐欺罪處斷。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得併予審理; 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檢察官雖未起訴,惟與起訴部分具有前述牽連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得併予審酌。爰斟酌本件已知之被害人多達三十二人,被 騙金額自十三萬零二百八十元至一千一百四十七萬零二百八十元不等,受害總金 額高達二千五百七十六萬一千八百零五元,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但被告黃○○於 查獲後,對於其自身犯行坦承不諱,並對其餘被告之犯行陳述甚詳,相當配合調 查,被害人中之未○○、地○○、子○○、申○○、亥○○○、A○○、癸○○ 等七人對被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一六號,渠七人 之債權合計二千零二十九萬一千九百六十元)後,被告黃○○與之達成和解(和 解金額為二十萬元),且已依約履行,態度良好,被告辛○○未與任何被害人達 成和解,態度較差,並衡量被告黃○○辛○○二人均無其他刑事前科,品行尚 可,在詐欺集團中之分工分別為領款及傳遞款項,尚非主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物應沒收或不沒收部分:
(一)應沒收部分(如附表三所示):
㈠編號一至十六:其中編號十四之偽造印章十六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沒收。其餘均為被告F○○或其餘詐騙集團成員所有(謝勝泰係人頭帳戶),供 犯本件罪行所有之物,業經被告F○○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編號十七至二六:編號十七之筆記簿六本中,標示「一之一」之小筆記簿係被告 宇○○所有,供記載該詐騙集團之帳目使用,業經被告宇○○供明在卷,且經本 院勘驗屬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編號十八至二 五之物,係該詐欺集團或被告宇○○所有供犯本件罪行所用或預備之物,亦據其 供明在卷,亦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編號二六之手 機一支(含0000000000門號卡)為被告宇○○所有,宇○○雖否認其 為犯罪所用,惟該支手機門號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之監聽紀錄即有出現,足 見該手機確為供聯絡詐騙集團其他成員用,同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編號二七至二九:編號二七之金融卡五張,係詐欺集團向外購得之人頭帳戶,供 提領贓款所用;編號二八、二九之支票各二張,均為人頭帳戶名義,係詐欺集團 用於取信被害人所用之物,上情分別經被告黃○○、巳○○供明在卷,均應依刑 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㈣編號三○至三四:均為被告黃○○所有,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其供明在卷, 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編號三五至七○:編號三五、三七係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沒收。其餘之物均係該詐騙集團所有,置於高雄縣大寮鄉L○○租屋處,供犯本



罪所用或預備之物,業經被告L○○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編號四九、五三之物上偽造之印文,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之規定沒收)。
㈥編號七一至八七:編號八六之偽造印章一百零二個,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 定沒收。其餘均為詐騙集團所有,置於被告巳○○大業路住處,供犯本罪所用或 預備之物,業經巳○○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但編號七二之偽造隆臺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錄十三箱中,第十二箱內 有背包一個,內有香煙二盒、打火機一個、筆二支、橡皮筋一批、鑰匙一支等物 ,係被告巳○○個人所用之物,與本件犯罪無關,不予沒收)。 ㈦編號八八至一三五:編號一一五至一二四、一二七至一二九、一三五之偽造印章 ,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其餘之物,均為詐騙集團所有,置於冒名 「K○○」之人於高雄市○○○路四一七號十八樓之九之租屋處,供犯本罪所用 或預備之物,業經冒名「K○○」之人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其中編號八九及一○三之物上偽造之印文, 則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沒收)。
㈧編號一三六之物(九十三年度院保管字第一○○五號):巳○○、I○○持有之 空白之「澳門博彩香港彩券局感謝狀、澳門博彩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 會員費用收訖憑證、澳門博彩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登記費用收訖憑證 、澳門博彩香港賽馬協會彩券局聯合委員會簽約證明書」等一箱,係詐騙集團所 有,置於被告巳○○大業路住處,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業經巳○○供明在卷,應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二)毋庸沒收部分(如附表四所示):
㈠編號一至四:編號一至三為F○○個人所用之物,與本案犯行無關,不予沒收。 編號四為被告F○○犯罪所得之款項,惟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 行,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不予沒收(但不宜發還被告)。 ㈡編號五至二五:編號五之筆記簿標示「一之二」、「一之三」、「一之四」、「 一之五」者,係被告宇○○記載個人收支、電話等,與本案無關,不予沒收。其 餘物品並無證據為供犯罪所用,亦不予沒收(但編號二五之四十萬九千元業經附 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宇○○、陳永豐之存摺據記 載尚有部分存款,未經聲請強制執行)。
㈢編號二六至三○:無明確證據足認為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不予沒收(但 編號二六至二八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編號 三○之存摺三本據記載尚有部分存款,未經聲請強制執行)。 ㈣編號三一: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不予沒收。 ㈤編號三二至三七:編號三二之現金二十八萬七千三百元為該集團詐騙所得,業經 被告巳○○供明在卷,惟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為保障被害 人權益,不予沒收(但不宜發還被告)。其餘物品並無證據為供犯罪所用,亦不 予沒收(但編號三三之三七之物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不宜 發還被告)。
㈥編號三八:標示「二之一」之筆記本係記載被告黃○○個人之親友電話,與本案



無關,不予沒收。
㈦編號三九之行動電話一具(門號○九二八─七八五四三五)係被告L○○個人所 有,與家人聯絡所用,與本件犯行無關,不予沒收。 ㈧編號四○至四三:編號四○之全新手機十支係詐騙集團所有,供犯本罪預備之物 ,惟業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對之強制執行,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不予沒收( 但不宜發還被告)。編號四一之電腦主機二臺、四三之巳○○歷年集郵之票品一 袋等物並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不予沒收(但亦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聲請 對之強制執行,不宜發還被告)。
㈨編號四五至四七:並無證據足認與本件犯行相關,不予沒收。(四)扣案之BMW自用小客車一臺(現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管中),雖登 記於被告巳○○名下,惟其係以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方式向友邦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購買,因價金尚未付清,標的物仍屬於出賣人即該公司所有,該公司 並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有被告巳○○之選任辯護人鐘登科律師陳報之附條 件買賣契約書影本、起訴狀影本、本院民事庭通知書影本各一件等可考。又本 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三年九月三日九十三年度執辰字第三七二五四號函稱:上開 車輛業經債權人未○○等請求查封等語,爰不予沒收(但不宜發還被告)。(五)本件被告因犯罪所得財物,已有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九十三年度附民字 第一一六號),並聲請對其強制執行,業如上述,顯有應發還被害人之情形, 爰不依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沒收,附此敘明。乙、被告G○○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G○○為被告巳○○之女友,基於幫助之犯意,依巳○○ 指示,租得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作為詐騙處所,因認被告G○○涉 有幫助常業詐欺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 ,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最高法院三十年度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可資參照。三、查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述犯行,係以:被告巳○○、I○○、黃○○等人雖供稱 被告G○○並未參與詐騙行為,然查被告巳○○係G○○男友,I○○係G○○ 之兄,被告巳○○、I○○等人從事刮刮樂詐財之地點,係由G○○出面承租, G○○亦住在上址,對被告巳○○等人從事詐財知之甚稔,該租處復置放大批刮 刮樂詐財資料。是被告G○○縱未參與詐欺構成要件行為之分工,惟亦以其名義 租用房屋供作被告巳○○等人從事詐欺之據點,對被告巳○○等人之犯罪行為, 顯有積極之幫助行為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G○○對於其係被告巳○○之女友,以及承租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 一樓之一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辯稱:該 房屋伊早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即開始承租,目的是作為與被告巳○○同居之處 所,彼時該詐欺集團尚未成立,伊並未想到日後會成為詐欺集團置放物品之處所 ,且每月之房租亦由被告巳○○支付等語。




五、經查:
(一)臺中市○○路二三九號十一樓之一係被告G○○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即開始 承租一節,有其提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一件可稽,且證人即該房屋之房東玄○ ○○亦到庭證稱:就是這件租約,簽約時間是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租期半年 ,期滿後,洗衣店傳話說他們表示要再住,我也同意,至於到底是誰住,我不 清楚,房租我是拜託樓下洗衣店幫忙收取,我只有見過G○○一次等語(九十 三年四月三十日審判筆錄)。
(二)被告G○○承租上開房屋,既係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而本件詐欺集團係在 九十二年一月間成立,相隔約有八個月之久,依常情判斷,被告G○○、巳○ ○應不至於為置放詐欺集團之物品,而早在詐欺集團成立之八個月以前即開始 租屋,故被告G○○所辯,應堪採信。
(三)此外被告巳○○、I○○、黃○○等人均一致供稱被告G○○並未參與詐騙行 為,且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G○○有何被訴之幫助常業詐欺犯行,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法應為無罪之判決,以免 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條第一款,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鄧敏雄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以犯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 一 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 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犯第二條第一款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被害人受騙情節一覽表~J7FKT24VG2X8;┌────────────────────────────────────────────────────────┐
│被害人一覽表 │
├──┬────┬─────────────┬─────────┬─────────────────┬──────┤
│編號│被害人 │被騙金額 │被騙日期 │帳號 │備註(證物) │
├──┼────┼─────────────┼─────────┼─────────────────┼──────┤
│一 │天○○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3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23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二 │寅○○ │五○、二八○元 │92年08月01日 │卡片提款 │存摺正本 │
│ │ │八○、○○○元 │92年08月01日 │現金提款 │ │
├──┼────┼─────────────┼─────────┼─────────────────┼──────┤
│三 │宙○○ │五○、二八○元 │92年08月07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未呈 │
│ │ │八○、○○○元 │92年08月08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四 │午○○ │一○、○○○元 │92年08月12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四○、二八○元 │92年08月13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13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五 │甲○○ │一○、二八○元 │92年08月13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四○、○○○元 │92年08月13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15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六 │酉○○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8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19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七 │丑○○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7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27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八 │乙○○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7日 │陳正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17日 │陳正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九 │戌○○ │二五、○六○元 │92年08月14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新莊農匯款單│
│ │ │二五、三四五元 │92年08月20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新莊農匯款單│
│ │ │八○、○○○元 │92年09月02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 │丁○ │五○、二八○元 │92年09月09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09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一│D○○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2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15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二│N○○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9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N○○陳報之│
│ │ │五○、○○○元 │92年09月24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名細表 │
├──┼────┼─────────────┼─────────┼─────────────────┼──────┤
│十三│E○○ │五○、二八○元 │92年09月24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24日 │陳政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四│申○○ │五○、二八○元 │92年10月29日 │江儀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10月29日 │江儀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一二○、○○○元 │92年10月31日 │江儀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一二○、○○○元 │92年10月31日 │江儀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五│子○○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8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28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8月28日 │陳政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六│B○○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8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22日 │洪秀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七│O○○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3日 │莊璟鵬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八○、○○○元 │92年07月23日 │莊璟鵬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十八│H○○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0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21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8月22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五五○、○○○元 │92年08月27日 │陳進發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十九│亥○○○│五○、二八○元 │92年07月24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7月24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7月24日 │莊璟鵬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五五○、○○○元 │92年07月25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一、四五○、○○○元 │92年07月25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七○○、○○○元 │92年08月01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六○○、○○○元 │92年08月01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一、○○○、○○○元 │92年08月04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一、一○○、○○○元 │92年08月07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七○○、○○○元 │92年08月19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二、○○○、○○○元 │92年09月19日 │陳進發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一、○○○、○○○元 │92年09月03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二、○○○、○○○元 │92年09月03日 │曹耀升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二十│A○○ │五○、二八○元 │92年09月10日 │洪秀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12日 │洪秀慧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9月12日 │陳正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五五○、○○○元 │92年09月26日 │李振平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存款單 │
│ │ │二、○○○、○○○元 │92年10月02日 │不詳 │遺失 │
├──┼────┼─────────────┼─────────┼─────────────────┼──────┤
│二一│丙○○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5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存摺影本 │
│ │ │八三、○○○元 │92年07月28日 │吳明旺822銀行帳戶 │ │
│ │ │一○○、○○○元 │92年08月15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 │
│ │ │一○○、○○○元 │92年08月15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 │
│ │ │四○、○○○元 │92年08月15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 │
├──┼────┼─────────────┼─────────┼─────────────────┼──────┤
│二二│未○○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4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14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郵局匯款單 │
│ │ │一四○、○○○元 │92年08月15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一○○、○○○元 │92年08月18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五○○、○○○元 │92年08月20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五○、○○○元 │92年08月20日 │謝燕玲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元 │92年08月28日 │吳芃萓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三○○、○○○元 │92年08月27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 │二○○、○○○元 │92年08月28日 │林家嘉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四○○、○○○元 │92年09月01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存款單 │
│ │ │一、○○○、○○○元 │92年09月18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國泰銀匯款單│
│ │ │三○○、○○○元 │92年09月18日 │周正賢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國泰銀匯款單│
├──┼────┼─────────────┼─────────┼─────────────────┼──────┤
│二三│地○○ │五○、二八○元 │92年08月11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28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9月18日 │陳政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五五○、○○○元 │92年09月22日 │李振平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二四│P○○ │五○、二八○元 │92年09月23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23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9月24日 │郭婉靜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二五│壬○○ │五○、二八○元 │92年08月07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北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08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8月08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二六│卯○○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4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7月24日 │李杉銘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二七│C○○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6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8月27日 │鐘鳳儀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彰銀匯款單 │
├──┼────┼─────────────┼─────────┼─────────────────┼──────┤
│二八│癸○○ │五○、二八○元 │92年07月30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合庫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7月31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合庫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8月01日 │郭忠其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合庫匯款單 │
│ │ │五五○、○○○元 │92年08月01日 │陳進發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 │一銀匯款單 │
├──┼────┼─────────────┼─────────┼─────────────────┼──────┤
│二九│J○○ │五○、二八○元 │92年07月21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7月25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四○、○○○元 │92年07月25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二五○、○○○元 │92年08月01日 │吳明旺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三十│戊○○ │五○、二八○元 │92年08月29日 │陳政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 │八○、○○○元 │92年09月05日 │陳政興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三一│M○○ │五○、○○○元 │92年07月25日 │郭忠其之帳戶 │未附 │
│ │ │八○、○○○元 │92年07月28日 │郭忠其之帳戶 │ │
│ │ │二四○、○○○元 │92年07月31日 │李杉銘之帳戶 │ │
├──┼────┼─────────────┼─────────┼─────────────────┼──────┤
│三二│庚○○ │五○、二八○元 │92年10月30日 │江儀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係美國│八○、○○○元 │92年10月31日 │江儀珍郵局帳戶0000000-0000000 │郵局匯款單 │
│ │人) │ │ │ │ │
├──┴────┼─────────────┴─────────┴─────────────────┴──────┤
│合 計│二五、七六一、八○五元 │
└───────┴────────────────────────────────────────────────┘
■附表二:人頭帳戶支票退票明細表 ~J7FKT24VG2X8;┌────────────────────────────────────────────────────────┐
│支票往來退票一覽表 │
├──┬──────────┬─────────────┬────┬────────────────┬──────┤
│編號│支票戶名(負責人) │支票退票日期期間 │退票張數│退票總金額 │備註 │
├──┼──────────┼─────────────┼────┼────────────────┼──────┤
│一 │瑞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92年09月08日至92年12月15日│七六五 │一九二、四七八、一四七元 │拒往 │
│ │(胡天榮)00000000 │ │ │ │ │
├──┼──────────┼─────────────┼────┼────────────────┼──────┤




│二 │政新國際有限公司 │92年10月06日至92年12月26日│四二七 │七五、五五五、○五三元 │拒往 │
│ │(鄭石筆)00000000 │ │ │ │ │
├──┼──────────┼─────────────┼────┼────────────────┼──────┤
│三 │昆威實業有限公司 │92年08月15日至92年10月31日│一八四 │五四、三九五、九四九元 │拒往 │
│ │(吳東文)00000000 │ │ │ │ │
├──┼──────────┼─────────────┼────┼────────────────┼──────┤
│四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92年09月24日至92年12月25日│四一六 │一三六、八三五、七○三元 │拒往 │
│ │(陳永昇)00000000 │ │ │ │ │
├──┼──────────┼─────────────┼────┼────────────────┼──────┤
│五 │永都企業有限公司 │92年07月07日至92年12月22日│三六六 │一○六、二四五、七○○元 │拒往 │
│ │(陳子能)00000000 │ │ │ │ │
├──┼──────────┼─────────────┼────┼────────────────┼──────┤
│六 │承登企業有限公司 │92年10月27日至93年01月08日│五五四 │一三○、五四九、二一六元 │拒往 │
│ │(賴進智)00000000 │ │ │ │ │
├──┼──────────┼─────────────┼────┼────────────────┼──────┤
│七 │吳建甫Z000000000 │92年08月01日至92年12月03日│三四五 │七○、一三二、四一六元 │拒往 │
├──┼──────────┼─────────────┼────┼────────────────┼──────┤
│八 │周耀堂Z000000000 │92年07月10日至92年11月20日│六九七 │一○二、五九七、四九一元 │拒往 │
├──┼──────────┼─────────────┼────┼────────────────┼──────┤
│九 │曾明輝Z000000000 │92年10月15日至93年01月13日│一○二 │二二、九七三、六八四元 │拒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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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盟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銢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