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六
六七二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請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台中市○○區○○里○○路一二 四號「翔祐音響電器行」之負責人,明知附卷所示(風、船、夜空、秋詞、情網 、贖罪、梨花淚等)一二0首詞曲創作之著作財產權,係常夏音樂經紀有限公司 (以下稱常夏公司)所擁有,(風飛沙、小雨、留戀什路用、為你癡情為你茫、 重逢高雄港、五十一彼下埔、愛一斤值外多)等五百首詞曲創作之著作財產權, 係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音圓公司)所擁有,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重製。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前開二家公司之授權或同意 即以重製之方法將前述之詞曲音樂著作以「補歌」之方式,多次將前述之詞曲音 樂著作重製到其販售之電腦點歌機之硬碟裝置內以及其他備分硬碟機內。嗣於九 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十九時四十五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扣押目錄所詳列 之錄有前述重製音樂著作之點唱機、硬碟機及供重製使用之工具一批。因認被告 涉有違反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違 反修正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罪(按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七月十一日生效 ),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常夏公司及音圓公司分別 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及同年六月二十一日具狀撤回 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二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 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