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644號
TCDM,93,易,1644,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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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三一號)
,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因被告承認犯罪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丙○○乙○○○共同竊盜,各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丙○○係母子關係,乙○○○患有嚴重糖尿病、高血壓性 心臟病、慢性肝炎、高血脂尿、嚴重退化性膝關節炎等病症,丙○○則國中畢業 並無一技之長,二人相依為命,以拾荒為生,家境相當清寒。丙○○於民國(下 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凌晨五時四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EZY—八五八號 輕型機車搭載乙○○○,機車後並拖掛二輪拖車一部,準備沿路撿拾他人丟棄之 破銅爛鐵以出售。行經臺中縣烏日鄉○○村○○路三七四號前,見頂馥鏈條有限 公司所有(起訴書誤為該公司經理甲○○所有)之輸送鍊條鋼珠一包一包堆置於 該處騎樓下,二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乙○○○在旁 把風,丙○○下手竊取輸送鍊條鋼珠四包。得手後,放置在前揭拖車上之黃色籃 子內。適居住附近之劉文錦早起外出運動,發現上情,乙○○○即告知丙○○稱 :有人來了,劉文錦即上前向丙○○等二人告稱:這些東西是有人的,不可以搬 等語,丙○○即將該四包鋼珠放回原處。嗣經劉文錦記下車號而報警查獲。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丙○○乙○○○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二)被害人頂馥鏈條有限公司之經理甲○○於警訊中之指述。(三)目擊證人劉文錦於警訊、偵訊中之證言。(四)現場照片、現場圖。
(五)頂馥鏈條有限公司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鋼珠之出貨單及客戶應收帳款 表。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業已提高為十倍,單位為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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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馥鏈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