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1623號
TCDM,93,易,1623,200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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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
偵字第一五八五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乙○○丙○○共同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乙○○處拘役伍拾日,丙○○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拾陸件),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丙○○均明知如附表一所示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圖樣,係法商.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起訴書誤繕為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如附表 一所示編號五所示之圖樣,係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歡公司)、分別 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該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改制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先後申請註冊,於附表一所示專用期限內,就表列所指定之專用商品 ,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及指定使用之商品均詳如附 表一所載),且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且均明知乙○○之夫甲○○前於九十 一年六月間,在中國大陸所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皮件,均未經路易威登公司、固 喜歡公司同意或授權,卻分別與前開公司所生產或授權製造而使用有如附表一所 示商標圖樣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且於各該商品使用相同於前開公司取得商標 權,均屬仿冒品,甲○○原將該等皮件贈送乙○○使用,乙○○竟基於轉售圖利 之概括犯意,僱用與其有前揭犯意聯絡之丙○○,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同月 十一日止,在臺中市○區○○○街一三五號一樓之六三號擺設攤位,連續陳列如 附表二所示之皮件,擬以每件一千元至六千元不等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為警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賣 出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十六件。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乙○○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如附表一編號所 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路易威登公司、固喜歡公司向我國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八 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之商標專用權者,於附表一所 示專用期限內,就所指定之專用商品,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圖樣,且現均仍在 商標專用期限內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資料、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 標註冊證影本數紙附卷足憑。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仿冒商品,並非 路易威登公司、固喜歡公司等公司所生產或授權生產之真品,惟各該仿冒商品之 種類項目及所使用之圖樣,與如附表一所示之「專用商品」欄所示之商標專用商



品相同,業據告訴人瑞士鐘錶同業公會臺灣聯絡處代理人丁○○與李彥欣律師於 警訊中指述綦詳,並有告訴代理人丁○○所出具之鑑定證明書一份及李彥欣律師 所出具之路易威登產品鑑定意見書一份附卷可稽,此外復有查獲現場照片三十二 張在卷足參及如附表二之仿冒商品共計十六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意圖 販賣而陳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分別係使用相同於路易威登公司、固喜 歡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之同一商品,要屬無疑。又被告等供承其等知悉如附表二 所示商品均係仿冒品,並欲以每件皮包五、六千元不等,每件皮夾一千元餘元以 高價出售等語,則被告等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均係仿冒商品,本即知悉, 猶基於販賣圖利之目的,而陳列於上揭攤位甚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 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 販賣而陳列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等先後多次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犯罪 構成要件亦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 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被告等陳列仿冒商品同時包括如附表二 所示各種類之皮件,同時侵害路易威登公司、固喜歡公司等公司之商標專用權利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等平日素行 ,其等明知其所販賣者均係仿冒商品,竟為圖私利,而設攤加以販售,行為已對 路易威登公司、固喜歡公司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生 影響,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考及其所意圖販賣而陳 列之仿冒商品數量非鉅,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被告丙○○係受僱 於被告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十六件,係被告等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之商品,爰均依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諭知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梁堯銘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劉麗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編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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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八十九年七│第○○八九六│行李箱、手提箱、旅行箱、保│
│ │ │月一日起至│一三六號 │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背囊、│
│ │ │九十九年六│ │手提袋、購物袋、肩帶之女用│
│ │ │月三十日止│ │手提包、公事包、皮囊、置錢│
│ │ │ │ │物之皮夾、皮包、鑰匙包、置│
│ │ │ │ │信用卡、名片之皮夾、公事箱│
│ │ │ │ │、雨傘、包裝用皮袋或人造皮│
│ │ │ │ │袋。 │
├──┼──────┼─────┼──────┼─────────────┤
│ 二 │ │七十九年四│第一一○四六│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皮│
│ │ │月二十八日│三號 │夾。 │
│ │ │起至九十八│ │ │
│ │ │年一月三十│ │ │
│ │ │一日止 │ │ │
│ │ │ │ │ │
├──┼──────┼─────┼──────┼─────────────┤
│ 三 │ │七十六年七│第一一九六八│書包、公事包、旅行箱、手提│
│ │ │月十六日起│二號 │箱袋、旅行箱袋、皮夾。 │
│ │ │至一○○年│ │ │
│ │ │二月二十八│ │ │
│ │ │日止 │ │ │
│ │ │ │ │ │
├──┼──────┼─────┼──────┼─────────────┤
│ 四 │ │七十九年九│第四九七二五│煙盒、煙具、火柴、打火機 │
│ │ │月一日起至│七號 │ │
│ │ │九十九年八│ │ │
│ │ │月三十一日│ │ │
│ │ │止 │ │ │
└──┴──────┴─────┴──────┴─────────────┘
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相關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
│標號│ 商標圖樣 │ 有效期限 │ 註冊號數 │ 專 用 商 品 │




├──┼──────┼─────┼──────┼─────────────┤
│五 │ │六十六年九│第九一五三九│各種書包、手提箱袋、旅行袋│
│ │ │月一日起至│號 │、皮夾。 │
│ │ │九十六年八│ │ │
│ │ │月三十一日│ │ │
│ │ │止 │ │ │
└──┴──────┴─────┴──────┴─────────────┘
【附表二】扣案之仿冒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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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仿 冒 商 品 名 稱 │ 數 量 │
├──┼────────────┼──────┤
│一 │仿冒LV皮包 │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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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仿冒LV皮夾 │四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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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仿冒LV煙盒 │二個 │
├──┼────────────┼──────┤
│四 │仿冒LV手機袋 │二個 │
├──┼────────────┼──────┤
│五 │仿冒GUCCI皮包 │一個 │
└──┴────────────┴──────┘
*編號一至四部分:侵害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商標者,共四件 侵害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商標者,共三件
侵害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商標者,共八件
侵害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商標者,共一件
*編號五部分:侵害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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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