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3年度,518號
TCDM,93,交聲,518,200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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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五一八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柳國份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
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63字第Z00000000裁決書)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份有限公司所有690-G U號營業用曳引車,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十四時五分許,在國道三號北向一三 四公里處,因「汽車所有人允許汽車駕照吊扣期間駕駛人徐文龍駕駛該車」違規 ,為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隊以公警局字第Z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受處分人於應到案日期前提出申訴,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以豐監 稽違63字第Z00000000裁決書,裁處汽車所有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四千 元,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等語。
二、按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汽車所 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下同)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 照三個月;但汽車所有人如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 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三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異議人則以:平日異議人均會定期查核駕駛人駕駛執照之資格,本件係因汽車駕 駛人徐文龍說謊,致異議人不知其駕照在吊扣期間而允許其駕車,另吊扣牌照處 分則欲聲請延期至十月份執行,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四、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份有限公司僱用之司機徐文龍,於駕駛執照吊扣 期間駕駛受處分人所有之車號690-GU號營業用曳引車,於九十三年五月十 六日十四時五分許,在國道三號北向一三四公里處,為警查獲之事實,為異議人 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在卷足憑。異議人雖辯稱 其每月均會上網察看公司之司機是否有違規紀錄,因此當知悉司機徐文龍因違規 記點遭吊扣駕照一個月時,隨即詢問司機徐文龍何時送交執行,司機徐文龍謊稱 係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開始吊扣,殊不知早於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已遭吊扣云 云;惟異議人既已知司機徐文龍之駕駛執照遭吊扣,何以未盡一步查證吊扣駕照 之確切期間,是以尚難據此即認異議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義 務,異議人上開辯解,洵無足採。另異議人又以聲請延期吊扣汽車牌照為由聲明 異議,與本件交通違規事實之成立與否無涉,附此敘明。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之違規事實,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第三項之規定及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裁處異議人六萬七千元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 照三個月,並無違誤或不當,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廿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郭 德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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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