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梁照發
相 對 人 梁家棋
梁家福
梁家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 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 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 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等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查 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梁照發,依其聲請狀所載現實際居住 於宜蘭縣○○鄉○○路00號(宜蘭普門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普 門護理之家),故相對人現實際居所地應係宜蘭縣無誤,是 依首揭規定,本院應無管轄權,爰依聲請移轉於所屬管轄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