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五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惠 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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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六七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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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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