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1號
TYDV,93,訴,91,2004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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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甲○○原名為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被   告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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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