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 告 甲○○原名為
訴訟代理人 朱富賢律師
被 告 新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羅子武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明輝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林哲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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