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34號
TYDV,93,補,234,200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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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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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