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四號
原 告 博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華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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