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九0號
原 告 邱秀杏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請求裁判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起訴,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另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捌佰元,合
計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有新台幣玖仟
捌佰元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望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