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宏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
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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