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93年度,2號
TYDV,93,國,2,2004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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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宏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因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
伍仟壹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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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祥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