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被 上訴人 游景福即祭祀公業游寬義、游龍招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