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040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黎萬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
22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陳祖培」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明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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