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3年度,102號
TYDM,93,易緝,102,200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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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0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九九八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同案被告徐光偉因與告訴人乙○○間有債務糾紛,為催討債款 。被告甲○○受同案被告徐光偉之邀,與同案被告徐光偉賴志豪賴進厚、江 乾元、張家銘(以上同案被告徐光偉五人均經本院判決無罪)共同基於恐嚇及毀 損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八月間某日起至同年九月十七日止,分由同案被告 徐光偉邀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賴志豪賴進厚江乾元、張家銘等人,驅車前 往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段五八八號告訴人乙○○所經營之國際美語幼稚園 外,以購得之紅色鐵樂士噴漆,在上開幼稚園外大門旁之牆壁上噴寫:「還錢」 、「壞人乙○○還錢」、「紀小欠債還錢」;復於幼稚園廣告招牌及鐵門上噴寫 「欠錢還錢」等字語,又潑灑各色油漆於幼稚園車輛、大門、廣告招牌、圍牆、 牆壁及遊樂器材上;且以石塊擊碎前開幼稚園之窗戶玻璃而致令前開物品器具不 堪使用,並於幼稚園內外四周撒下冥紙,致告訴人乙○○心生畏怖而生危害於完 全。復於上開期間,被告與同案被告徐光偉賴志豪賴進厚江乾元、張家銘 ,承前開恐嚇犯意,在該幼稚園外,以「若不給錢,幼稚園不讓你經營、家不讓 你住」、「你出去隨時會有危險」、「全家死光光」、「絕子絕孫」及「不得好 死」等語恫嚇告訴人乙○○,使告訴人乙○○心生畏怖而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 告甲○○與同案被告徐光偉賴志豪賴進厚江乾元、張家銘均同共涉犯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嫌云云。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 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 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亦經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00號、三十年 上字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稽。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與同案被告徐光偉賴志豪賴進厚江乾元、張家銘 共同涉有右揭恐嚇危害安全及毀損犯罪,係以右揭犯罪事實,已據告訴人乙○○ 指述甚詳,核與證人陳明和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照片一本為證為其主要論 據。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曾於九十年八月間至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數次前往上址 告訴人乙○○經營之「國際雙語幼稚園」,惟堅詞否認有何恐嚇、毀損犯行,辯 稱「::徐光偉找我一起去,因乙○○欠徐錢,徐欠我的三萬元::我到現場是 想了解是否紀真欠徐錢。徐先認識我,再認識我的朋友們,去年他說缺錢,我們 即借他錢::我並無到該幼稚園噴漆及砸玻璃。當時係為我與乙○○協調。紀每



次都有說要還錢,但都沒有還,我沒有恐嚇紀::」(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偵查) 、「::(是否於九十年八月間至同年九月十七日止多次與徐光偉賴志豪、張 家銘、賴進厚江乾元前往桃園市○○路○段五八八號國際雙語幼稚園?)我去 過一次、二次,都是徐光偉找我過去,因為徐光偉有向我們借錢,我們要他還我 們錢,他說外面有人欠他錢,我們不相信,我們就和他一起到該處瞭解::(和 徐光偉等人一、二次前往國際雙語幼稚園是否在上開幼稚園外大門牆壁噴紅漆還 錢、壞人乙○○還錢、紀小欠債還錢、欠錢還錢,又潑灑各色油漆於幼稚園車輛 、大門、廣告招牌、圍牆、牆壁及遊樂器材上,且以石塊擊碎前開幼稚園之窗戶 玻璃並且撒冥紙,又在幼稚園門外叫囂,若不給錢、幼稚園不讓你經營、家不讓 你住、你出去隨時會有危險、全家死光光、絕子絕孫、不得好死?)沒有::」 (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本院調查)、「::徐光偉叫我跟他一起去,證實他的錢被 乙○○欠,聽說欠很多,有六百多萬,我沒有參與,我只是跟著去::」(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他(徐光偉)是叫我們去證實::江乾元 撒冥紙的部分沒有參與,也不清楚,而且當時也有其他人去要債::」(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四日本院審理)。等語。經查:
(一)案外人簡大為與告訴人乙○○原為夫妻(二人於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結婚,八十 九年七月十九日離婚),告訴人乙○○前因簡大為之託,借款予簡大為之友人 唐嚴華,嗣唐嚴華無力清償債務,乃將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四九六 、五00地號土地(已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移轉登記予告訴人乙○○。八十 九年七月間,簡大為擬將上開土地與他人合建房屋出售,因缺乏資金,經與告 訴人乙○○協商後,告訴人乙○○同意以上開土地設定抵押借貸,並委由簡大 為處理,簡大為即於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以上開土地設定最高限額六百萬元之第 二順位抵押權予證人徐百勝以為擔保,向證人徐百勝借款新台幣(下)二百五 十萬元,為取信證人徐百勝簡大為更偽造告訴人乙○○簽名及盜蓋「乙○○ 」印章印文各一枚予本票發票人欄,偽造告訴人紀純美為共同發票人之本票一 紙,與在載明乙○○為共同借款人及簡大為所交付之三紙支票屆期未付款,借 款人應給付一百萬元之違約金,如所交付三紙支票提示獲付款,則所交付之本 票自動作廢意旨之字據借款人欄偽造告訴人乙○○簽名及盜蓋「乙○○」印章 印文各一枚,偽造告訴人紀純美為共同借款人之借款收據,交付予證人徐百勝 以為行使,使證人徐百勝誤認乙○○願負共同發票人責任,於八十九年八月四 日交付借款二百五十萬元予簡大為,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再交付借款一百萬元予 簡大為,嗣清償日屆至,簡大為無力付款,而上開土地經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聲 請拍賣後,證人徐百勝分文未受分配,證人徐百勝乃將本票、借據交予子即同 案被告徐光偉聲請本票裁定,繼而向告訴人乙○○催討,告訴人乙○○始知遭 冒名簽發本票、借據,遂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對簡大為提出告訴,而簡 大為因冒告訴人乙○○名義簽發本票及借據,行使交付予證人徐百勝之犯行, 亦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五三號處有期徒刑一 年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各情,已據告訴人乙○○、證人徐百勝於九十三年 八月十六日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並有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授權書 、台北市○○區○○段一小段四九六地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各一紙、台北銀行入



戶電匯回條二紙、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四五一三號裁定(皆影本,九十年度偵 字第一五九九八號卷第三十四頁至第三十九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執行通知、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三號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號卷二 )、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知同案被告徐光偉因案外 人簡大為積欠證人徐百勝借款一事有前往找告訴人乙○○催討之情堪予認定。(二)而自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十日止,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 出所警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桃園市○○路○段五八八號告訴人乙○○所經 營之國際美語幼稚園外處理事故,其中附表編號(二)經警登記到場人有案外 人駱福坪,編號(五)經警登記到場人有張家銘、徐光偉林家名甲○○, 編號(七)經警登記到場人有甲○○賴志豪林家名、乙○○、賴進厚、許 興隆、張家銘,編號(九)經警登記到場人有賴志豪,編號(十六)經警登記 到場人有徐百勝甲○○賴志豪賴進厚江乾元、張家銘之情,有桃園縣 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函送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至九十年九月十日之員警 工作紀錄簿影本一份(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號卷一)可稽。(三)雖告訴人乙○○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一再指稱「::徐光偉是債權人,其 他人為他請之要債公司人::自九十年八月份開始至九月十七日止,陸陸續續 毀損幼稚園::他們向我們撒冥紙、噴漆::」(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偵查)、 「::(何時噴漆?)自(九十年)七月初即陸續毀損::」(九十年十月五 日偵查)、「::他們每次到幼稚園噴漆、砸石塊之後旋即又到我蘆竹我住的 地方扔石頭及雞蛋::而從九十年六月間起到九十年九月底左右,他就常常帶 一群人在幼稚園外面騷擾─噴漆、叫囂、撒冥紙、砸石塊、大聲喊叫我拿錢出 來::」(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調查)等詞,同時表示「::有一次下 午他們集體到幼稚園去,我有在場,我有用相機照相,他們在幼稚園拉布條、 叫囂,我有拍照,他們還跟家長說不要讓小孩到我幼稚園唸書::他們到幼稚 園噴漆、破壞,我有向埔子派出所報警::(前揭幼稚園及你住處遭騷擾時, 陳明和是否有在場?)他是我朋友,經我通知他趕過來保護我,而徐光偉拿前 夫簡大為偽造我署押之本票要我負責時,陳明和也在旁陪我::(徐光偉前後 與你談本票之事幾次?)三次,都在幼稚園裡面談,陳明和都有在場::」(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調查)等,惟證人陳明和於偵查及本院調查則係證 稱「::(你有目擊經過?)有,當日紀小姐打電話給我要我過去::我看到 被告在門口站,後來向紀小姐要二五○萬。被告還有拉白布條::」(九十年 十月五日偵查)」「::幼稚園給別人噴油漆時我比較常去::告訴人(乙○ ○)說他與人有債務糾紛怕有人找麻煩,我就比較常過去::是她的前夫簡先 生與地下錢莊有債務糾紛,地下錢莊的人就來找紀小姐要::(九十年你有無 看過有人前往紀小姐所經營的幼稚園,向紀小姐催討債務?)有,看過兩夫妻 和他兒子過去幼稚園和紀小姐談債務關係,紀小姐說是她前夫借的,與他無關 ,她不負責,對方有說是拿土地去跟他借錢,是紀小姐簽名的所以要她負責, 但是紀小姐說沒有簽::(紀小姐表示不還錢對方有無動作?)沒有,只是大 家談::在更早之前有一個年輕人向紀小姐談,說她欠某某人錢,欠誰我不知 ,紀小姐說不是她借的,對方沒有什麼反應就離開::有一次我過去幼稚園看



見已被掛白布條、噴漆::(有親眼何人所為?)::沒有::(為何與檢察 官說有看見有人站在門口並向紀小姐要二百五十萬元,有人拉白布條?)我看 到的時候幼稚園已經被掛白布條、噴漆,有人站在門口向紀小姐要錢二百五十 萬元,至於白布條、噴漆是否該人所為我不知道::」(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本院調查)等詞,與告訴人乙○○前揭指述之情節有出入,而到場處理之埔子 派出所警員張江榮江朗山、邱志遠亦均證述「::到達時未見到任何異狀, 看見兩名男子(各二十幾、三十幾歲)在辦公室談,是與別人的債務問題,很 平常,沒有噴漆、撒冥紙之事::(在場有沒有人大小聲或出言恐嚇?)沒有 ::園長報案好幾次,所裡有好多同事去處理過,都是債務糾紛,同事說比較 激烈一次是拉布條、撒冥紙,其餘並未發現有恐嚇、毀損之事,我們有請園長 如果有遭恐嚇、毀損請她錄音、錄影並向我們報案::」(九十二年六月二十 六日本院調查,張江榮)、「::我處理過,那個地方經常去,派出所二、三 天就去一次,不論是夜晚或是白天。好像是二次,一次沒有看到人,一次有看 到人::(到現場時候有無聽到恐嚇的話及毀損、撒冥紙、噴油漆的事情?) 之前有看到被撒冥紙、噴油漆,但我沒有看過為何人所為::(紀錄上留姓名 之人是否有對國際幼稚園做些什麼事情?)只是在場,沒有看到他們有什麼不 法行為::」(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本院審理,江朗山)、「::去現場處理 一、二次。幼稚園外面有人四、五個年輕人在那邊聚集,我到現場沒有看到發 生什麼事情::(所看到那些人在現場做什麼?)他們站在外面聊天,沒有看 到違法的事情::(有無看到噴油漆、撒冥紙動作?)沒有::(提示九十年 八月二十八日盤查人車紀錄表,是否記得當時情形?)現場這些人都是在幼稚 園門口對面也是聊天::(有無看見撒冥紙、噴油漆這些動作?)沒有::( 現場有無看到撒冥紙及有無噴油漆的痕跡?)沒有::(提示九十年九月六日 盤查人車紀錄表,是否記得當天的情形?)每次到現場都是有四、五個人站在 幼稚園門口外,但是沒有看到違法的情形::」(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本院審 理,邱志遠)等,均無從證明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被告徐光偉等人有告訴人 乙○○前揭指述之毀損、恐嚇犯行,何況告訴人乙○○亦坦稱「::他們大部 分是利用半夜跑去幼稚園噴漆破壞,我有用監視錄影器錄影,只是錄到身影, 影像不是很清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本院調查)、「::現場裝有 監視錄影,但是因為是晚上,效果不佳,沒有錄到清楚畫面::」(九十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本院調查)等。
(四)至於告訴人乙○○提出之現場照片一本(五十八紙),僅能證明桃園市○○路 ○段五八八號告訴人乙○○所經營之「國際美語幼稚園」大門旁之牆壁上有噴 寫:「還錢」、「壞人乙○○還錢」、「紀小欠債還錢」,幼稚園廣告招牌及 鐵門上噴寫:「欠錢還錢」等字語,幼稚園車輛、大門、廣告招牌、圍牆、牆 壁及遊樂器材上被潑灑各色油漆、瀝青,幼稚園之窗戶玻璃被石塊擊碎之情形 ,尚不足以證明上開行為係被告徐光偉等人所為;此外,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 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畏佈心為要 件,惟加害之事發生與否,須行為人所得控制或左右者,始克相當,又告訴人 乙○○指述被告甲○○與同案被告徐光偉等人至「國際美語幼稚園」拉白布條



、叫囂及撒冥紙,而同案被告江乾元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本院調查時坦認 有至現場撒冥紙一事,同案被告賴進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本院調查時亦坦 認有至現場拉白布條之行為,而上開拉白布條書寫之文字為「請乙○○還錢」 、「幼稚園園長乙○○還錢」,有告訴人乙○○提出之照片可稽,堪認前述拉 白布條、叫囂、撒冥紙之行為應僅係其等過激之抗議手段,又雖冥紙係於喪葬 會場用以行儀之物,縱同案被告江乾元撒冥紙有咀咒告訴人乙○○之意,惟此 關於吉兇福禍命定之事,顯逾同案被告江乾元所能操控範圍,是同案被告江乾 元前開舉動顯與恐嚇罪要件尚屬有間。
(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確有前述毀損、恐嚇犯行 。此外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被告甲 ○○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揆諸前開法條判例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楊鳳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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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