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榮炎
被 告 一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雪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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