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570號
SCDV,93,補,570,20040920,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七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一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美雪
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壹佰
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一誠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