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534號
SCDV,93,補,534,200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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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健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三鉅科技有限公司、甲○○、彭榮桂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鉅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叁仟柒佰肆拾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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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鉅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