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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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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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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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莊崑雲 │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肆萬陸仟貳佰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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