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883號
PCDV,93,除,1883,200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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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一二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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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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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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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琦麗磁磚股份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鶯│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貳萬捌仟捌佰柒拾│0000000 │ │
│ │司褚建興 │歌分行 │ │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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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