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再字,93年度,1號
PCDV,93,重再,1,200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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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再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E
  法定代理人 紀志儒
  代 理 人 謝天仁律師
  相 對 人 唯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唯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山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唯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聲明不服之裁定及聲請再審之陳述。應
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聲請再審理由及關於聲請再審理由
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再審。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
  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
  期間之證據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
  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及五百零七條定有明文。此乃聲請再審之程
  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再審書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聲明不服之裁定及聲請再
  審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裁定及就本案如何裁定之聲明。聲請再審理由及
  關於聲請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許 瑞 東                  法 官 陳 翠 琪                  法  官 楊 千 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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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