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67號
PCDV,93,建,67,2004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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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六七號
  原   告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火金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邱聖元即睿鴻企業社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與被告間因技術合作協辦工程合約發生糾紛,請求被告負損害賠 償責任,依原告與被告所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二十四條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 「本合約如遇有爭執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即本件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查甲方所在地 為台北市○○路○段一五五號十二樓,依約定自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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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志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