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被 告 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右列被告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因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李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汝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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