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77號
PCDM,93,附民,77,200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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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   告  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被   告  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列被告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因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瑜玲
                   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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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