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Mary E
原 告 乙○○○○公司(Autodesk, Inc.)
法定代理人 Marcia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被 告 舜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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