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3年度,12號
PCDM,93,重附民,12,2004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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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公司(Microsoft Corp.)
  法定代理人  Mary E
  原   告  乙○○○○公司(Autodesk, Inc.)
  法定代理人  Marcia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國雄律師
  被   告  舜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王士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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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