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250號
PCDM,93,訴,1250,200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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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0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四三號、九
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四四號)暨移送併案(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六О號)審理,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有多次前科,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定其應執行刑十一月,並經最高法院於八 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八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二八О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贓物案 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三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月,甲○○不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同年五月十八日撤回上訴確定; 二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一月,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 累犯。復於九十年間,因毒品、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三月、三年六月,定應執行刑為三年八月,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入 監執行中。
二、詎甲○○猶不知悔悟,竟基於偽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先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 六日前之某不詳時間,在臺北縣板橋市○○○路六號十二樓之十一,未經附表一 編號一至三所示蔡寶緞等之同意,利用其等交付國民 便,由甲○○先以掃瞄器將蔡寶緞等及其國民
清除國民
關管理國民
造文書之概括犯意,以相同方式在上開處所偽造附表一編號五至十八所示李有德 等之國民
程溪水之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下稱為恭醫院)診斷證明書,足生損害於蔡寶 緞等人,以及為恭醫院病歷記載及管理、戶政機關及交通監理機關管理國民身分 證及駕駛執照之正確性。甲○○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之代價雇用不知 情之王帝文邱國榮(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同上之不詳期間內,持 上開偽造診斷證明書向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申請開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 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意欲將該專用診斷證明書以一萬元至二萬元之代價販售與 人力仲介公司,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十六時四十分許,在上開處所為警持搜 索票查獲,並扣得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等【即原起訴部分】。又甲○○於九十一 年八月間某日,因其友人吳庭楨不慎毀損業務上持有之黃棍樟國民 甲○○乃向吳庭楨承諾幫其修復該紙
弘吉,甲○○遂於同年月某日在其上開處所,以彩色影印方式偽造黃棍樟之身分 證一紙,再持該紙偽造之黃棍
黃棍樟,嗣黃棍樟持上開偽造之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分別移由臺灣板橋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 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函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 理;而甲○○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甲○○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其於警詢、偵查之供述,互核相符,並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 物品清冊一覽表各一份等附卷足憑,堪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
二、查被告甲○○前述所為,各足以生損害於事實欄所示之各該被偽冒者暨為恭醫院 、戶政、監理機關之權益,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二條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及特種文書後進而持以 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其利用不 知情之王帝文邱國榮持以行使,為間接正犯。又其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 特種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且所犯犯罪構成要件亦復相同,顯均 係基於概括犯意實施,均為連續犯,各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 依法加重其刑。而其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係 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述前案,並經執行 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本罪等,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物,各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暨犯罪預備之物,且屬被 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明確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 收;至附表四偽造為恭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上偽造之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張 興亞、謝士明等印文,均係附著於各該證明書,為該等證明書之一部份,則各該 證明書業已為沒收,雖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為沒收 之宣告,然整體而觀,該等印文已為前開之沒收效力所及,應不另為宣告沒收, 用免贅累。又檢察官移送併案(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六О號)審理部分,與原 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本院併審理之 ,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王志超提起公訴,經檢察官游鉦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黎錦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五五五九號贓證物品清單;共十九張】 ┌───┬─────┬─────────────┬──────┬────┐
 │編 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品、半成品│備  註│
 ├───┼─────┼─────────────┼──────┼────┤
 │ 1  │蔡寶緞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2  │陳阿生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3  │曾郁銘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4  │甲○○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5  │李有德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貳  張│
 ├───┼─────┼─────────────┼──────┼────┤
 │ 6  │陳賴真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7  │蔡永興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8  │呂陳玉綿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9  │黃俊能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0 │劉得蓉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1 │張瑞祥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2 │吳太山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3 │吳潘秀月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4 │張財保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    │
 ├───┼─────┼─────────────┼──────┼────┤
 │ 15 │安志強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 16 │游宋交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 17 │張瑞祥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 18 │蔡永興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駕  照│
 └───┴─────┴─────────────┴──────┴────┘
  附表二:【同附表一之贓證物品清單;共六十張】 ┌───┬─────┬─────────────┬──────┬────┐
 │ 1  │黃棍樟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      │叁張  │
 ├───┼─────┼─────────────┼──────┼────┤
 │ 2  │林陳素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3  │ 無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4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      │貳張  │
 ├───┼─────┼─────────────┼──────┼────┤
 │ 5  │游本吉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6  │賴黃秀結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7  │吳連勇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8  │張春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9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10 │鄧 時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11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掃瞄本 │
 ├───┼─────┼─────────────┼──────┼────┤
 │ 12 │ 無   │無        │正面半成品 │掃瞄本,│
 │   │     │             │      │參張  │
 ├───┼─────┼─────────────┼──────┼────┤
 │ 13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掃瞄本,│
 │   │     │             │      │伍張  │
 ├───┼─────┼─────────────┼──────┼────┤
 │ 14 │ 無   │無        │正面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15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影印本,│
 │   │     │             │      │伍張  │
 ├───┼─────┼─────────────┼──────┼────┤
 │ 16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17 │黃棍樟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18 │吳連勇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19 │胡林糧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20 │張春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1 │謝有定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22 │薛張雪衿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3 │游本吉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4 │賴黃秀結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5 │王  牛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26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7 │ 無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8 │林陳素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9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叁張  │
 ├───┼─────┼─────────────┼──────┼────┤
 │ 30 │鄧 時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31 │陳阿生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32 │曾郁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貳張  │
 ├───┼─────┼─────────────┼──────┼────┤
 │ 33 │薛張雪衿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附表三:【同附表一之贓證物品清單;共九十張】 ┌───┬─────┬─────────────┬──────┬────┐
 │編 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品、半成品│備  註│
 ├───┼─────┼─────────────┼──────┼────┤
 │ 1  │林淑貞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2  │許蘇含笑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3  │林鄭秀琴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4  │謝不不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5  │劉得蓉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6  │王宜彬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7  │陳秀實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8  │連水發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9  │劉恒忠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10 │陳劉鳳琦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11 │歐秀玉 │Z000000000    │半成品   │影印本 │
 │ │     │             │ │(九十一│
│   │ │ │ │年保字第│
│ │ │ │ │六六○八│
│ │ │ │ │號贓證物│
│ │ │ │ │品清單)│
 ├───┼─────┼─────────────┼──────┼────┤
 │ 12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叁  張│
 ├───┼─────┼─────────────┼──────┼────┤
 │ 13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壹  張│
 ├───┼─────┼─────────────┼──────┼────┤
 │ 14 │鄭福興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15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拾壹張 │
 ├───┼─────┼─────────────┼──────┼────┤
 │ 16 │杜文雄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17 │徐詩蕾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18 │ 無   │無        │半成品   │肆  張│
 ├───┼─────┼─────────────┼──────┼────┤
 │ 19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0 │王玉蕾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1 │張財保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22 │張春銘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3 │鄭景華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24 │張郭瑞蓮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5 │黃棍樟 │Z000000000    │半成品   │貳  張│
 ├───┼─────┼─────────────┼──────┼────┤
 │ 26 │賴黃秀結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7 │吳連勇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8 │吳 園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29 │薛彩鸞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0 │陳正憲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1 │邱永生 │H00000000      │半成品   │    │
 ├───┼─────┼─────────────┼──────┼────┤
 │ 32 │甲○○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3 │李金道 │無        │半成品   │    │
 ├───┼─────┼─────────────┼──────┼────┤
 │ 34 │唐文順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5 │游智豪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6 │郭淑惠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7 │游阿圳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8 │王蕙娥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39 │陳正憲 │Z000000000    │半成品   │駕  照│
 ├───┼─────┼─────────────┼──────┼────┤
 │ 40 │陳阿生 │Z000000000    │半成品   │駕  照│
 ├───┼─────┼─────────────┼──────┼────┤
 │ 41 │蔡依雲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42 │蔡永興 │Z000000000    │半成品   │    │
 ├───┼─────┼─────────────┼──────┼────┤
 │ 43 │ 無   │無        │背面半成品 │未剪裁,│
 │   │     │             │      │伍張  │
 ├───┼─────┼─────────────┼──────┼────┤
 │ 44 │ 無   │無        │正面半成品 │未剪裁,│




 │   │     │             │      │拾張  │
 ├───┼─────┼─────────────┼──────┼────┤
 │ 45 │ 無   │Z000000000    │半成品   │未剪裁,│
 │   │     │             │      │叁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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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6 │曾漢清 │Z000000000    │半成品   │未剪裁,│
 │   │     │             │      │拾張  │
 ├───┼─────┼─────────────┼──────┼────┤
 │ 47 │王玉蕾 │Z000000000    │半成品   │未剪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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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四:【同附表一之贓證物品清單;共九張】 ┌───┬─────┬─────────────┬──────┬────┐
 │編 號│姓   名│  病名及醫師囑言    │時  間│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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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程溪水 │1、腦中風合併右側偏癱。 │九十一年八月│財團法人│
 │   │     │2、高血壓。患者于八十九年│二十四日  │為恭紀念│
 │   │     │ 八月二十四日來診,宜長│      │醫院診斷│
 │   │     │ 期門診追蹤(以下空白)│      │證明書成│
│ │ │ │ │品叁張(│
│ │ │ │ │半成品一│
│ │ │ │ │張) │
│ │ ├─────────────┴──────┴────┤
│ │ │偽造之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印文一枚、謝士明印文一枚│
│ │ │、張興亞印文一枚(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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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蔡寶緞 │1、腦中風(右偏癱)(以下│九十年七月二│財團法人│
 │   │     │ 空白)。 │十日    │為恭紀念│
 │   │     │2、高血壓(以下空白)。病│      │醫院診斷│
 │   │     │ 患經診斷有上述之疾病,│      │證明書成│
 │   │     │ 須長期門診追蹤治療,日│      │品壹張 │
 │   │     │ 常生活須賴人照顧(以下│      │    │
│ │ │ 空白)。 │ │    │
│ │ ├─────────────┴──────┴────┤
│ │ │偽造之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印文一枚、謝士明印文二枚│
│ │ │、張興亞印文一枚(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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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李張仰霞 │1、心律不整(以下空白) │九十年十二月│財團法人│
 │   │     │2、心臟肥大(以下空白) │十日    │為恭紀念│
 │   │     │3、高血壓(以下空白)。患│      │醫院診斷│
 │   │     │ 者經診斷有上述疾病,須│      │證明書成│




 │   │     │ 長期門診追蹤治療。(以│      │品壹張 │
 │   │     │ 下空白) │      │    │
│ │ ├─────────────┴──────┴────┤
│ │ │偽造印文:同右編號2所示。 │
 ├───┼─────┼─────────────┬──────┬────┤
│ 4 │無 │無 │無 │叁張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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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九十一年度保管字第六六○八號贓證物品清單】 ┌───┬───────────────────┬─────┬─────┐
 │編 號│品    名│單 位│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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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電腦主機(含滑鼠及鍵盤各一)。 │ 台 │  壹  │
 ├───┼───────────────────┼─────┼─────┤
 │ 2  │ 電腦螢幕。 │ 台 │ 壹 │
 ├───┼───────────────────┼─────┼─────┤
 │ 3  │ 電腦彩色印表機。 │ 台 │ 壹 │
 ├───┼───────────────────┼─────┼─────┤
 │ 4  │ 多功能電腦掃描事務機。    │ 台 │ 壹  │
 ├───┼───────────────────┼─────┼─────┤
 │ 5  │ 裁紙器。 │ 台 │ 壹 │
 ├───┼───────────────────┼─────┼─────┤
 │ 6  │ 偽造臺灣省臺北縣政府鋼印壓模器。 │ 台 │ 壹 │
 ├───┼───────────────────┼─────┼─────┤
 │ 7  │ 小型電熨斗。    │ 台 │ 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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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八六О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 ┌───┬─────┬─────────────┬──────┬────┐
 │編 號│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成品、半成品│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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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黃棍樟 │Z000000000    │有相片成品 │影印本,│
│ │ │ │ │壹張(臺│
│ │ │ │ │北地方法│
│ │ │ │ │院檢察署│
│ │ │ │ │九二偵字│
│ │ │ │ │六一四八│
│ │ │ │ │卷二十四│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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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