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建簡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氶鋒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
2,5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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