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56號
TPEV,106,北小,356,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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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被   告 許騰麒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上午9 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 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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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