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152號
原 告 陳春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凱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22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