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058號
TPEV,106,北小,3058,201709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5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愛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74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
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