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013號
TPEV,106,北小,3013,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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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13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馮幸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4405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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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