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大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6,03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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