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3001號
TPEV,106,北小,3001,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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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001號
原   告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原   告 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被   告 ICRT 國際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豐益
被   告 許育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許育瑋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且被告ICRT國際社 區管理委員會址設亦在臺北市內湖區,有ICRT國際社區共同 承攬管理維護業務合約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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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之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義之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