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2年度,4110號
PCDM,92,簡,4110,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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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四一一О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
度偵字第一九八一二、二○二一七號)及移送併辦審理(九十二年偵字二一八○三號
、二一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均沒收。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十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四百一十巷十八之一號之「火車站禮品店」負 責人,明知前開獨資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一)一般百貨業 (二)玩具、娛樂用品零售業(三)書籍、文具零售業(四)食品、飲料零售業 (五)漁具零售業(六)其他機械器具零售業,並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 定辦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而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經 營電子遊戲場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在上址擺設如附表一所示需 插電營業並具有聲光影像之電子遊戲機五台(原聲請書誤載為十八台),而經營 電子遊樂場業。嗣於同年八月十四日二十時許,為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下 稱聯合查報小組)當場查獲,並交由林政憲代保管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五 台,如附表二所示非電子遊戲機十三台。
二、乙○○係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二樓之「開心城遊樂場」負 責人。明知該獨資商號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核准營業項目為遊樂園業(室內機械遊 樂場、不得設置賭博性設施、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規定辦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而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竟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之犯意,自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五日止止, 在上址先後擺設如附表十一所示需插電營業具有聲光影像之電子遊戲機,而經營 電子遊戲場業。嗣分別於同年八月十四日晚間七時三十分許,為聯合查報小組現 場查獲如附表三所示之電子遊戲機臺四十台(聲請書原誤載為六十八臺),及如 附表四所示非電子遊戲機,並交由員工李豐誠代保管。詎乙○○查獲後,竟仍擺 。復於同年九月十八日晚間八時許,為聯合查報小組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五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如附表六所示非電子遊戲機,又交由李豐誠保管。嗣乙 ○○再擺設代保管之部分電子遊戲機,及新增之電子遊戲機,繼續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再於同年十月八日下午五時十五分許,為聯合查報小組查獲如附表七所示 之電子遊戲機,及如附表八所示非電子遊戲機,仍交由李豐誠保管。嗣乙○○又 擺設代保管之部分電子遊戲機,及新增之電子遊戲機,繼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更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為聯合查報小組查獲如附表九所示之電 子遊戲機,及如附表十所示非電子遊戲機,交由李豐誠保管。乙○○合計曾經擺三、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與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林政憲即火車站禮品店現場負責人、李豐誠開心城遊樂場現場管理人員於警詢 中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影本 二紙、違反電子遊藝場業法代保管條清冊二紙、員警所繪現場圖二紙、員警所繪 現場圖影本三紙、現場照片一百九十五幀、臺北縣政府北府建商字第○九二○六 二四一五八一號、第○九二○六六五三九四一號、第○九二○七一四七五八一號 函、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警中行字第○九二○○四四六一九號、第○九 二○○四八二二六號、第○九二○○五一七三三號函(影本)、臺北縣政府對視 聽歌唱業等八種行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管制卡二份、中和分局臨檢現場紀錄表 乙紙、中和分局臨檢現場紀錄表影本二紙、火車站禮品店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開心城遊樂場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各乙紙在卷可稽。足認 被告甲○○乙○○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乙○○犯 行皆洵堪認定。
四、核被告甲○○乙○○之所為,均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論處。公訴人雖僅就被告乙○○自九十二年八月 一日起至同年九月十八日止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 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被告乙○○其餘經營電子場業犯行(即併案審理部分), 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屬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就前開併案審理部分一併加以 裁判。爰審酌被告甲○○乙○○犯罪之動機、目的,未經許可擺設電子遊戲機 具對於社會安寧、公共安全及國民健康均有影響,擺設電子遊戲機之數量、時間 長短,被告乙○○屢次經查獲後,仍繼續營業,惡性非輕,及犯後皆坦承犯行之 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五、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遊戲機,為火車站禮品店即甲○○所有,如附表十一所示之 電子遊戲機為開心城遊樂場乙○○所有,且為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所用之物,為 被告甲○○乙○○所不爭執,均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被告乙○○雖為聯合查報小組四次查獲,且 每次所查獲之電子遊戲機數量有所增減,茲將被告乙○○曾經擺設之電子遊戲機 整理為附表十一,其中曾經於先前查獲時出現,而其後查獲時並未出現之電子遊 戲機,並未能證明業已滅失,仍應予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 遊戲場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審合議庭(須附膳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 宏 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 淑 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聯合查報小組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四百一十巷十八之 一號「火車站禮品店」所查獲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林政憲代保管。 ┌──────────┬─────┐
│機臺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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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蠻遊戲機 │ 二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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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促銷機台 │ 三臺 │
├──────────┴─────┤
│總計 五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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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聯合查報小組於臺北縣中和市○○街四百一十巷十八之 一號「火車站禮品店」所查獲非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林政憲代保管 。
┌──────────┬─────┐
│機臺名稱 │ 數 量 │
├──────────┼─────┤
│景品販賣機 │  六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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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財貓機台 │ 二臺 │
├──────────┼─────┤
│魔法石機台 │ 五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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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十三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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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聯合查報小組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




│TV遊戲快打旋風 │ 三十五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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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擊機 │ 一臺 │
├──────────┼─────┤
│音樂機 │ 四臺 │
├──────────┴─────┤
│總計 四十臺 │
└────────────────┘
附表四: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聯合查報小組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非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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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台名稱 │ 數 量 │
├──────────┼─────┤
│金吉祥自動禮品販賣機│ 十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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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魔法石自動禮品│ 四臺 │
│販賣機 │ │
├──────────┼─────┤
│新KK猩自動禮品販機│ 九臺 │
├──────────┼─────┤
│超級招財貓自動禮品販│ 五臺 │
│賣機 │ │
├──────────┴─────┤
│總計二十八臺 │
└────────────────┘
附表五: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臺北縣中和分局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
├──────────┼─────┤
│益智TV電玩 │ 三十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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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飛機射擊機 │ 一臺 │
├──────────┼─────┤
│音樂機 │ 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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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侏儸紀TV遊戲台 │ 十臺 │
├──────────┼─────┤




│對對碰遊戲機 │ 八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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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八線水果盤 │ 九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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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列車遊戲台 │ 四臺 │
├──────────┴─────┤
│總計 六十四臺 │ │
└────────────────┘
附表六: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臺北縣中和分局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於「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非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 管。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
├──────────┼─────┤
│金吉祥景品販賣機 │ 十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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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魔法石景品販賣│ 四臺 │
│機 │ │
├──────────┼─────┤
│KK猩自動販賣機 │ 九臺 │
├──────────┼─────┤
│超級招財貓自動販賣機│ 五臺 │
├──────────┼─────┤
│EZ TOUCH觸摸│ 五臺 │
│遊戲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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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拳擊機(機械式重力測│ 一臺 │
│試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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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三十四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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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臺北縣中和分局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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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智TV電玩 │ 二十七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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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機 │ 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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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奇觀水果盤 │ 十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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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碰遊戲機 │ 十二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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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八線水果臺 │ 十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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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列車遊戲機 │ 四臺 │
├──────────┴─────┤
│總計 六十五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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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八: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臺北縣中和分局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非電子遊戲機機臺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
│金吉祥景品販賣機 │ 十臺 │
├──────────┼─────┤
│神秘的魔法石景品販賣│ 四臺 │
│機 │ │
├──────────┼─────┤
│KK猩自動禮品販賣機│ 九臺 │
├──────────┼─────┤
│超級招財貓自動禮品販│ 四臺 │
│賣機 │ │
├──────────┼─────┤
│TOUCH觸摸遊戲機│ 五臺 │
├──────────┼─────┤
│拳擊機(機械式重力測│ 一臺 │
│試機) │ │
├──────────┴─────┤
│總計 三十三臺 │ │
└────────────────┘
附表九: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臺北縣中和分局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電子遊戲機機台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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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智TV電玩 │ 十三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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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奇觀水果盤 │ 十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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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碰遊戲機 │ 十四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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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八線TV遊戲台 │ 二十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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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列車遊戲台 │ 三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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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車TV │ 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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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TV │ 四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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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KTV │ 十七臺 │
├──────────┴─────┤
│總計 八十二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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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臺北縣中和分局於臺北縣中和市○○街三百三十六號一 、二樓「開心城遊樂場」所查獲非電子遊戲機台明細;並交由李豐誠代保管 。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
│金吉祥禮品機 │ 十臺 │
├──────────┼─────┤
│神秘的魔法石自動禮品│ 四臺 │
│販賣機 │ │
├──────────┼─────┤
│觸摸遊戲機 │ 五臺 │
├──────────┴─────┤
│總計 十九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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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一:
┌──────────┬─────┐
│機台名稱 │ 數 量 │
├──────────┼─────┤
│TV遊戲快打旋風 │ 三十五臺 │
├──────────┼─────┤
│射擊機 │ 一臺 │
├──────────┼─────┤




│音樂機 │ 四臺 │
├──────────┼─────┤
│益智TV電玩 │ 三十一臺 │
├──────────┼─────┤
│TV飛機射擊機 │ 一臺 │
├──────────┼─────┤
│侏儸紀TV遊戲台 │ 十臺 │
├──────────┼─────┤
│動物奇觀水果盤 │ 十臺 │
├──────────┼─────┤
│機械八線水果臺 │ 十一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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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列車遊戲機 │ 四臺 │
├──────────┼─────┤
│對對碰遊戲機 │ 十四臺 │
├──────────┼─────┤
│機械八線TV遊戲台 │ 二十臺 │
├──────────┼─────┤
│賽車TV │ 一臺 │
├──────────┼─────┤
│象棋TV │ 四臺 │
├──────────┼─────┤
│PKTV │ 十七臺 │
├──────────┴─────┤
│總計 一百六十三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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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