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五號
聲 請 人 睿邦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達
代 理 人 張綺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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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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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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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順皇木業有限公司 │第七商業銀行彰美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陸萬叁仟捌佰肆拾│SE0三六九二一│ │
│ │ 黃奇彬 │行 │ │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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