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602號
CHDV,93,除,602,200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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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二號
  聲 請 人 泓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琦
  代 理 人 曾品叡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王昌鑫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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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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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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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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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東車      │第一商業銀行彰化分│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陸仟伍佰元   │TB八0六六二五│  │
│ │         │行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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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