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82號
原 告 劉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訴訟代理人 黃文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WATI CASWATI IYAT RUSMANA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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