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868號
原 告 吳佳旻
被 告 王泰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經查,被告設籍在「 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弄0 號4 樓」,有原告民 國106 年9 月15日陳報狀後附之被告戶籍謄本(現戶全戶) 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又原告106 年7 月11日 起訴狀所載「臺北市○○區○○街000 巷0 弄00號B1」,則 查無此地址,亦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 紙存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2 頁、第32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 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