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662號
SLEV,105,士簡,662,2017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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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曉家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楊麗卿
      陳佳鈴
      陳柏辰
      陳靜儀
      陳語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
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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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